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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卫生院院长向毒贩出售8000瓶管制药物 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0-9-25 阅读:3331次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24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卫生院院长指使下属向毒贩出售8000瓶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该卫生院院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卫生院院长期间,为谋私利,指使担任宝坻区口东卫生院药库管理员的被告人张某,二人在明知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和联邦克立安愈酚待因口服溶液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仍向贩毒人员出售上述两种药品共计8000瓶,共含可待因960克。刘某某收取毒贩数万元好处费,张某收取毒贩少量财物。

  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刘某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刘某某、张某均有坦白情节,刘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可待因共计96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刘某某与张某系共同犯罪,其中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某、张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具有坦白情节。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刘某某、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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