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院宗旨、业务范围和功能定位
第三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五章 医院的决策机制
第六章 医院的运营管理
第七章 医院的监督机制
第八章 医院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章 医院的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序 言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由清末状元张謇先生创建于1911年,是江苏省属综合性教学医院,是苏中地区医疗技术指导中心。1994年由原国家卫生部评定为首批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1998年被确定为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2004年“南通大学”正式挂牌,由此定名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坚守“大医精诚、以宏慈善”院训,落实以医疗服务为主体、以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强体健翼”发展战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名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简称通大附院。英文名称是Affiliated Hospital of Nantong University。
第四条 医院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西寺路20号和南大街89号。
第五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医院网址是 http://www.ahnmc.com。
第八条 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2724.38万元。
第九条 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办院宗旨、业务范围和功能定位
第十条 办院宗旨:为千万江海百姓的健康与生命保驾护航;为千万江海百姓享受美好生活提供更高的生命质量和更长的生命周期。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医疗、护理与康复、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医疗卫生人员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疾病与健康管理。
第十二条 功能定位:立足南通,服务苏中苏北,辐射长三角北翼和沿海经济带,打造苏中及苏北部分地区医疗、科研、教学、保健、康复、急救指导中心;同时,承担公益职能,向区域内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承担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努力建成长三角北翼与沿海经济带健康与医疗高地。
第三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江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五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大附院党委”)。党委任期为五年。按照上级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医院党委接受南通大学党委领导,同时接受省卫健委党组和省卫生健康行业党委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是医院领导核心,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全面统筹领导医院思想、组织、人事、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患者放心、人民满意的现代医院。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由南通大学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南通大学党委任免。医院领导班子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为医院党委委员。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本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完善医院党组织设定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党委下设置若干个党总支,在总支下设置若干个党支部,共同组成医院党的工作网络。加强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的决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第三十三条 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医德医风工作,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部署在医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节 纪委
第三十五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大附院纪委”),任期与院党委同步。纪委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南通大学党委选任或任命
第三十六条 医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十七条 纪委按照实事求是、民主集中、从严要求,惩治有力、抓早抓小,分级负责、依纪依法的原则,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持制度创新与监督跟进相结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与教育警示干部相结合、职能部门专责监督与各级组织共同形成监督合力相结合、加强监督与严格追责相结合,重点加强对全院干部职工遵守党章、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行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八条 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由南通大学党委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设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领导人员要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推进医院院长职业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按医院党委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有效地完成各项政治任务,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医院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二)落实政府办医目标,坚持公益性,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带领医院秉承办院宗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三)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全面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六)负责医院学科发展计划的贯彻执行,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全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
(七)组织教育干群以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指导工作,持续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八)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建立新的用人机制;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调动及晋升等工作。
(九)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医院各项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十)关心职工生活,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十一)组织落实社会监督制度,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十二)代表医院出席相关会议和活动。
(十三)代表医院签署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四)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副院长的主要职责:
按照医院党委确定的院领导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分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3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有特殊需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四十四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上级主管部门目标要求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步考核。院领导班子定期述职,接受上级党委的考核和医院员工的评议。
第四十五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有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督促医院和职工双方共同遵守劳动法规。组织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对医院的医疗服务和医疗管理方面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医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其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医院负责人报告医院改革发展、业务工作、经济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讨论并提出医院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
(三)检查、监督医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关系、工资分配、安全生产、休息休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有关建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国家、省、市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医院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解决。
第四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一般为五年。届期满时,应按程序进行换届。提前或延迟换届须报请上级工会同意,但提前或延迟均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选举时以分工会或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全体代表中,应以一线职工(含临床医技科室管理骨干)为主体,女职工代表和青年代表占有一定比例。具体选举方案,由院工会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报请院党委审议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实行。职工代表任期同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但可以连选连任。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职不满意的,可以向医院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医院工会组织或五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代会。需经职代会讨论、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资料须提前三天以上发给各位代表。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须到会代表数大于代表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举行。选举或审议重大事项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条 职代会就会议议程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院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民主管理事务由工会负责。属于民主管理日常工作问题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公示该决定;属于只是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的事项,可以以各代表团(组)为单位分别进行,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五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处室、临床医技科室和护理单元。
职能处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加强对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的业务指导;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推动学科发展和新技术开展,不断提高临床疗效;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服务病人水平;开展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护理单元主要职责:服从医院及护理部工作安排;执行医院及护理部在医疗、教学、科研、临床护理、院感防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护理、康复、健康咨询和延伸护理等服务;开展护理教育、人才培养和护理科研,推动护理学科发展;开展护理新技术,提升临床护理水平,持续改进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
第五十六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经医院党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核定。根据管理需要可及时对机构和职责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护士长等。内设机构需制定部门(科室、单元)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聘任、管理、考核、监督等事项,由医院党委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和发展要求,制定本院的选拔任用规定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五十九条 医院成立包括工会、团委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六十条 加强党委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六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工会依法保护员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员工为医院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第六十二条 院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承担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作为职代会常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开展员工文体活动,落实好员工福利保障工作。
第六十三条 院团委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承担着团结全院广大青年医务工作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职能,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全院青年的群众性组织。
第七节 统一战线
第六十四条 民主党派是医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医院党委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有关政策和方针,把统战工作作为医院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医院按照上级要求,建立民主党派及相关团体的基层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每年召开民主党派代表座谈会,听取民主党派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民主党派为医院建设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撰写提案,让医院更好地服务患者,进一步彰显公立医院公益性,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节 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学、科研、药事、设备、耗材、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经党委会审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秘书处可设在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研究并报院党委同意后确定,或直接由院党委委托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以保密,并遵循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九节 医教研协作联盟和医联体
第六十九条 本院与若干个县级及以上医院本着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在承认《联盟共识》的基础上组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教研协作联盟,秘书处设在本院相关职能部门。与本院建立协作关系的医院是联盟的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合作期间,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医院功能不变,独立自主地行使管理的职能不变。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与本院建立医疗技术支持、管理指导、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医技人员规范化轮转培训、人才培养和科研帮扶等多种合作方式;也可要求本院派出人员兼任院领导及科室行政主任和学科带头人,实施医教研全面协作。
第七十条 本院与若干基层医疗机构本着自愿、帮扶、共赢的原则组建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联体。医联体成员单位的管理模式与合作内容参照“协作联盟”。
第五章 医院的决策机制
第一节 领导决策
第七十一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决策的形式有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第七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议题确定。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将需经党委会研究确定的事项报告党委主要领导(或交党委办公室集中),再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正式议题。党委班子成员需要临时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需在征得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确定为正式议题。
议事前准备。需经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均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技术性、业务性比较强的议题事先要进行论证。研究重要事项前,党政主要领导可先交换意见。
议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末位发言制。会议主持人应及时综合归纳各方面的意见,正确地进行集中。
党委会决议的执行。凡属党委议事决定的事项,一般由党委成员根据分工,直接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促工作。
党委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因故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根据党委书记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七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院长同意、党委书记批准后确定,包括:议题的内容;需要讨论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会议准备。前期准备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准备工作包括:议题的确定;征集并整理与议题相关的会议材料;发放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
议事。院长办公会应遵守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讨论议题时,首先由议题提出者提出主导意见,并展开讨论。发言者对议题自由发表意见,畅所欲言。会议一旦形成决议,必须严格执行。因故未到会者,应及时阅读会议记录,并执行会议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提交下一次会议复议,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决议。
执行。参加会议人员应根据会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会议决议,院长办公室负责督促会议决议的落实;院长应及时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因故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根据院长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节 辅助决策与贯彻落实
第七十五条 党政工作例会:职责为一般事务决策部署、工作交流。每两周一次,定期召开。出席对象为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六条 院周会: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全体院领导,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政群团机构、直属(附属)机构负责人,临床业务科室、科研机构负责人,护理管理干部参加会议。院周会是医院传达上级要求、部署医院工作、分析运营状况、发布医院信息的重要管理平台,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医院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和有效载体,对于促进上传下达,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全员参与,指导、推动阶段性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十七条 院早交班:由带班院领导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按领导排序,依次进行调整。带班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医疗总值班人员、行政总值班人员参会。院早交班是院领导了解每日医院动态,及时讨论、解决前日发生的重大问题,部署医院近期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持续改进的有力抓手。
第七十八条 各科室、部门、系统、单元、基层党组织根据医院要求,召开会议传达部署工作并组织落实。
第六章 医院的运营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十九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室主任是科室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一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八十二条 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临床科室工作计划根据专科(学科)发展规划和医院目标责任管理要求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并备案;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三条 医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注重调动并充分发挥全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十四条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从医院的定位和目标出发,根据医疗、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学术梯队配备、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优化结构比例,合理配置。
(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根据省市有关岗位设置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需要,确定岗位总量,并按照规定的岗位比例结构标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岗位数量一经核定,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医院的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三)按岗聘任,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完善因事设岗、按岗用人、按岗定酬的制度,实行岗变薪变,把人员待遇和岗位职责、贡献大小结合起来。
第八十五条 结合医院工作发展实际,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的工作岗位。我院设置管理岗位总数为岗位总量的5%左右。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院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总数为岗位总量的90%左右。专业技术岗位由人力资源处根据院内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规定每年组织聘任。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我院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总数为岗位总量的5%左右。工勤岗位由人力资源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聘用。
第八十六条 建立健全岗位考核评价机制。各临床医技科室建立考核、评价记录,医务部、门诊部、药学部、护理部负责管理。人力资源处牵头组织全院除院领导班子成员外所有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具体由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实施,人力资源处负责考核合格后的聘用、调资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医院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按国家公立医院改革及薪酬制度改革方向,从优化医院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成本管控、辅助医院科学运营决策、推动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目的出发,实施符合医院实际的绩效分配制度。绩效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综合目标考核的原则,坚持向临床一线倾斜的原则,以工作的质与量为基础,突出“技术、责任、风险、管理”等因素在绩效分配中的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医院发展。
第八十八条 人才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招聘程序,严肃纪律,秉公办事,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注重各类人才的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有针对性、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在制度上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学历水平、能力素质。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培育中青年业务骨干,促进学科发展。
推动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改革,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创造条件,围绕领军人才建设优秀团队。不断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九十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工作,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医疗质量的最高管理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进行综合评估,为医院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第九十一条 实施人才学科战略。建设医院科研人才队伍,以点带面,努力提高科研水平,从而提高医院“医教研”的整体水平,使科研成为促进个人成长、科室及医院发展的助推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制定科技工作奖励办法,进一步调动我院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渠道向高层次申请科研项目,多出高水平科技成果,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九十二条 医院以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以临床研究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以科技创新推动临床学科和专科的发展,切实提升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立足特色优势,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方法,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的技术平台。医疗工作应符合伦理规范,接受伦理审查。医院不断完善鼓励创新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三条 医院把培养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实验技能的应用型医学人才及研究型医学人才作为办学目标。注重学生理想信念、健全人格、医德医风、思维体系、知识结构的养成。坚持从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出发,推动专业、学科发展,形成高层次人才梯队,充分依托医院的优越条件,培养临床能力突出、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满足社会需要的现代医学人才。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九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九十五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九十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业务流程,制定本院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管理、财务监督,完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九十七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九十八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九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符合公益目的和公开化原则,捐赠由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使用须勤俭节约,注重实效,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一百条 医院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院编制外聘(任)用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资产信息,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后勤遵循“全心全意服务临床”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后勤建成机制灵活、管理科学、服务优良、环境优美、效益显著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健康发展规律的保障系统,为医院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后勤保障。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后勤以全面提升患者和职工满意度为工作目标。通过改善设施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造高素质后勤服务队伍、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后勤文化建设,构建高效、节能、文明、和谐的后勤,为医院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后勤管理范围涉及基本建设、病房管理、固定资产、物资保障、服务保障、生产安全等内容,遵守政策法规,严格内部控制,规范制度流程,严守廉政要求。
第六节 信息化建设
第一百零五条 树立“信息作为医院重要资源”的理念,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为服务患者、服务临床、服务科研、服务科学管理创造有力的信息支撑平台。
第一百零六条 借助信息化技术,推动医院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拓展智慧医疗和远程医疗,确保医院的信息安全。
第七节 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实施“文化润院”战略。始终将文化建设放在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一百零八条 文化体系建设:
(一)健全医院院训、目标、初心、使命、院徽等医院文化元素,积极设计制作医院文化载体,让医院文化落地。
(二)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医院倡导的价值观教育,促进形成良好医德医风。
(三)做到信息引导,职责划分明确,利益共享,维护医院品牌形象。
(四)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尊重医务人员劳动成果和辛勤付出,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五)建设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医务人员队伍,塑造行业清风正气。
第七章 医院的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党纪监督:医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医院贯彻实行。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监督管理体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一是按照上级纪委工作安排和医院党委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责任年度计划与落实监督责任工作清单并抓好落实。二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医院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医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
(二)维护党的纪律。定期向上级纪委和医院党委汇报监督责任落实执行情况,强化对医院党委、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情况“双报告”制度。
(三)深化教育预防。一是监督检查《党章》及党的纪律规定教育学习和执行情况。二是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形式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三是及时上报及反馈本单位查处的违规违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四)强化执纪监督。一是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二是紧盯时间节点,主动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情况,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三是医院畅通举报、信访渠道,充分利用好有价值线索,做到有案必查、查则必严,强化震慑作用。
(五)加强风险防控。以廉洁风险防控为抓手,着力推动人、财、物关键环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完善,扎紧制度的笼子,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六)严格责任追究。落实“一案详查”“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后果的,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监督制约体制:
(一)上级监督。医院纪委在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上级纪委有权监督下级纪委及其负责人,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二)同级监督。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工作,医院党委有权监督纪委及其负责人,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医院党委报告。
(三)内部监督。任何党员都有权举报医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四)党外监督。人民群众有权监督医院纪委及其工作人员。
(五)社会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内部监督:
(一)医院鼓励和支持员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职工代表要及时履行对医院领导的监督责任,医院工会配合做好院务公开,组织职工民主监督、评议院务公开情况,收集、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医院予以改进。通过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对医院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安排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议、监督。
(二)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三)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 实,并接受全院员工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物价、医保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巡视、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及财务收支的健康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规则:医院定期收集院内外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为动力,改进工作,持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按照患者的服务流程,根据患者就医感受,设计与确定医院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实施评价活动;建立院内外评价数据库,有质量控制体系予以确保各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社会监督办法:建立社会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并开展社会评价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包括意见箱、意见簿、监督电话、邮箱、投诉平台、病员工休座谈会、在院问卷调查、出院电话回访等形式;收集、整理汇总意见,并及时反馈各相关职能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按月组织对门诊、出院病人开展满意度电话调查工作;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出院病人第三方调查工作;开展出院病人回访工作;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建议,医院相关部门负责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反馈、制定改进措施并整改落实。
第八章 医院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医院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医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医院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医院声誉,维护医院利益,自觉为医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患者,保护患者权益,促进患者健康发展。
(五)爱护医院医疗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医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医院的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一百二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章程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需经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大学审查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制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待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