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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药品,还能保质多久?
发布时间:2019-4-17 阅读:151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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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药师,请问——
  1、我家宝宝上次发热打开的布洛芬混悬液,现在还能继续喝吗?
  2、请问我家的硝酸甘油片,是在有效期之内吃都会有效吗?
  3、家里老人习惯使用药品便携盒,这些药能保存多久呢?
  4、医生2个月前给我开的眼药水,我现在眼疾又犯了,还能用吗?

  
这些问题困惑了很多宝妈以及患者甚至是很多医护人员,因为这些问题在说明书上找不到答案,在许多的专业教科书里也找不到答案,药品一旦开封,还能保质多久?是跟药盒子上写的有效期一样长吗?

  
药师来回答:首先给大家普及两个概念

  
1.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所以有效期有意义的两个前提条件是:①药品未开启;②药品按其规定条件下贮存。
  
2. 药品使用期是指打开药品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保质期限。
  
通常是针对多剂量包装药品。多剂量包装药品是指最小销售单元内含有多次给药剂量的药品,可多次取用,如瓶装药品、糖浆剂、眼用制剂、鼻用制剂等,药品开启后使用一段时间后仍会有剩余。

  
药品有效期=药品使用期??
  
就让药师来告诉您:一般来说,开封后的药物并不适合长期使用。药品一旦开封后,与外环境接触,药物可能产生潮解、氧化等物理化学变化,或者是被空气中的细菌侵入繁殖导致微生物超标,影响了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药品有效期≠药品使用期
  
拆封药品的有效期主要根据药品剂型来判断。

  1 瓶装药
  瓶装药一般药量较大,除非是患有慢性病,否则很难在短时间内用完。瓶装药开封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使用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在服用片剂时经常需要掰服,掰开后的药片稳定性大大降低,建议掰开剩下的药片应在24小时内使用完。硝酸甘油的物理化学性质很不稳定,要求装在棕色小玻璃瓶内,存放在20℃以下的地方,旋紧瓶盖密闭保存,开封后最多使用3~6个月。如果长期随身携带,因人体体温高,应在携带1个月后便更换一次。

  2 袋装药
  袋装的药物多为颗粒剂或粉剂,且包装密封性较差,更容易受潮失效,应放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将小袋打开后建议在1个月内用完。

  3 “板装”药 铝塑装药
  “板装”药,就是我们平时常见的药片或胶囊被封在独立的塑料泡中。这种药物因储存在塑料泡中,服用时将胶囊或药片从塑料泡中挤出,用多少剥多少,独立的包装不会和空气接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有效期之前可以放心使用。

  4 液体制剂
  液体制剂包括酊剂、浸膏剂、溶液剂、合剂、糖浆剂、乳剂等。液体制剂稳定性较固体药物差,开启后的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等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室温(25℃以下)下可保存2个月。口服糖浆剂是儿童药物的常见剂型,如退烧药美林、泰诺林等,一般不宜久贮,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室温(25℃以下)下可保存1个月左右。对于单剂量包装的液体制剂如蒲地蓝口服液等,独立的包装不会和空气接触,只要包装完整,保存条件适宜,是可以在有效期内放心使用的。

  5 软膏剂
  软膏剂室温最多可保存2个月。但出现明显颗粒,溶化、出水现象严重,有败油臭等,不宜使用。

  6 眼用制剂
  《中国药典》2015年版明确规定:滴眼液、眼膏剂等眼用制剂拆封后的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4周,除非另有说明。

  7 颗粒剂
  颗粒剂如头孢克洛颗粒、正柴胡颗粒等,开封后容易受潮,同样按照说明书的保存条件要求,应放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建议一个月内使用完。

  药师提醒
  药品拆封后有效期≠药品的使用期限,所以不适合长期存放。除了储存期限需要注意以外,储存条件也非常重要。
  1.药品储存的四大要素:干燥、避光、阴凉、密封。最后强调一下,不是所有的开封药品都可以这样粗略估算使用期限。再次使用时应仔细检查药品外观,出现如下情况:发霉、显著变色、气味或味道显著变化、软化或粘连结块、潮解、结晶、沉淀等现象时则不宜再使用。
  2.口服液体瓶装制剂,不能采取嘴对瓶口直饮方式服药,这样会把口中的微生物带入瓶中,污染药物,且不能准确掌握剂量,影响疗效。正确的服用方法是:使用干净量杯(一般药品会附带量杯)量取药液后服用,量杯用后洗净、晾干备用。
  3.便携式药盒对依从性差、记忆力不好的老年人会有所帮助,一般一周内使用的药物可以用药盒存放,但不建议长时间存放,以免影响药品药效。
  4.非独立包装的药品,若无法短时间内服用完,请在包装上注明开封时间,以便下次服用清楚知道药物是否超过使用期限。
  5.药品有别于一般生活用品,为了自己与家人的用药安全,使用不完的药品不能因为怕浪费而一直留下来哦!如果服用了变质药品,非但不能起到治疗作用,还可能给我们的身体带来危害,因此最好半年或几个月内就整理一次小药箱,及时淘汰过期药品,更换新药。
                                          本文作者:范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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