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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隐瞒病情?犯罪!
发布时间:2020-2-11 阅读:6742次

  疫情发生后,举国上下全力抗击,对有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者早隔离、早诊断,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一环。然而据媒体报道,故意隐瞒接触史者并不在少数,明明去了武汉却不承认,明明与其他已确诊病例有密切交往却一再掩盖,有的甚至已经被确诊还含糊其辞。侥幸心理害死人,隐瞒接触史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惩处隐瞒接触史者,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
 
  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司法是事后的处罚。为了坚决堵住隐瞒造成的疫情防控漏洞,笔者在此郑重建议:

  一、社区宣传增加类似案例教育;
  二、医疗机构在入口、挂号大厅、发热门诊等地方公示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
  三、医务人员、疾控人员询问时多问几遍,如果发现隐瞒,立即报案;
  四、广大群众明察秋毫,发现异常及时向社区、疾控反映,甚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于知情不举甚至协助隐瞒的,视其行为性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凡与隐瞒病史、症状者有过接触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均可向隐瞒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隐瞒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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