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详细内容 首页 / 详细内容
 
索要好处费1770万!检验科、财务科主任联手受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6-2 阅读:6901次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检验科主任联手财务科科长、院长从第三方检验中心合作中牟利”的案件,受贿金额高达1770万。
  法院终审认为,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检验科原主任、院长助理付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财务科原科长、医学装备科原科长、院长助理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另据《上游新闻》报道,黔江中心医院原院长张翼林因严重违法问题,已于2019年7月被立案调查,取消退休待遇。此外,其职务违法所得被收缴;而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这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呢?事情还要从2010年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创建三甲医院的时候说起。

筹建第三方检验中心,索要好处1770万

  当时,检验科主任付晓与院长张翼林商量,由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合作成立黔江分中心,负责医院检验项目。当年年底,张翼林代表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合同,医院以房屋场地出资,占股10%;圣莱宝检验公司出资300万,占股90%,并负责经营。
  在双方洽谈过程中,因为中心成立后的运行、付款等各环节需要医院财务科科长钟华的支持,付晓提议张翼林、钟华按照三人3:3:1比例分配好处费。所谓好处费,即付晓要求圣莱宝检验公司拿出中心90%的收入,刨除成本后,将70%的利润交由3人。
  2014年,圣莱宝检验公司被迪安公司收购,迪安公司负责人依旧同意付晓的“好处费”要求,双方重新签订了新合同,医院占股12%,迪安公司占股88%。
  从2011年6月到2018年5月,付晓、钟华及张翼林三人逐月从圣莱宝检验公司取得当初约定比例的金额,甚至为了防止事情败露,三人还商议成立咨询公司走账。经鉴定,期间三人共收到圣莱宝检验公司、迪安公司共计1770.064787万元(其中,付晓分配金额为758.599152万元,钟华分配金额为252.866482万元)。

催欠款、拿回扣,主任与科长联手收受51万

 
  2018年年初,付晓还帮助亚中公司业务员刘某催医院拖欠的检验试剂款,钟华也参与其中帮忙调节,最终于当年3月,医院结清了款项。刘某为表示感谢,在付晓办公室送给其3万现金,付晓把3万转交给钟华,后者取了1万给付晓。
  除了“帮忙催缴欠款”,付晓亦涉及生物试剂耗材回扣。
  2011年开始,重庆亚中公司成为黔江中心医院检验科供应商,2018年春节前,亚中公司法人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付晓现金48万元。
  2018年9月,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委员会将付晓带走调查。同年10月,钟华投案自首。案发后,付晓清退赃款796.7523万元,钟华清退赃款33.4843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付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但二人均不服判决,认为自己的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受贿行为不同,1770余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于是提出上诉。

1770万是受贿还是“正常回报”?二审这么说

  付晓认为自己是黔江分中心设立的创意提出者、经营模式设计人和分中心的创始人,具有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身份,理当分配相应利润。钟华认为自己运用其财务专业能力为黔江分中心核算成本和利润,所得报酬属于正常劳动付出的回报,且其主观上并没有受贿的故意。
  法院针对付晓、钟华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给出了这样的评判。
  首先,圣莱宝检验公司的合作对象是黔江中心医院,而非付晓、钟华等个人,两者之间的合作属于单位行为。如果不依托医院,这三人均没有资质和能力与圣莱宝检验公司达成合作意图。
  其次,付晓、钟华均未出资或以个人身份参与中心的经营管理。在中心运营期间,付晓参与人员协调、工作安排等事务以及钟华从事款项审核划拨工作等也是工作职责所需,两人均为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最后,中心运营后将10%的收入支付给医院,其中已经包括向付晓所在的检验科,钟华所在的财务科支付的劳务费、辛苦费以及管理费。两人以不同身份多次受益,1770万余元已经属于另行获取财务之列。
  二审中,法院考虑到二人均有退赃表现,分别给予付晓减刑1个月,钟华减刑1年,其余维持原判,也就是文章一开始的判决结果。

专业律师怎么看?

 
  ”医学界智库“邀请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武绍智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解读。
  如何看待这份判决书?
  武绍智律师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那么,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检验科原主任、院长助理付晓,财务科原科长、医学装备科原科长、院长助理钟华,院长张翼林这三人的个人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该医院属于公办国有医院,那么,三人身份就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若该医院属于民营私人医院,则三人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司单位工作人员,那么,就构不上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审理时,若没有思考以上因素,那这份判决就是不完整的。
  经”医学界智库“查询资料得知,该医院1998年由原黔江地区人民医院、地区康复中心、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合并组建,是一所公立综合性医院。
  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什么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该规定来看,医护人员及医院业务负责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答案要依据医院的性质来进行区分。综上所述,法院的基本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医护人员应该如何区别职务犯罪和正当收入?
  (1)医护人员在业余时间为人治病的收入属于正当收入。(2)医护人员的学术研究和讲学的收入,属于正当合法收入。(3)医护人员收取医疗耗材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属于不正当收入,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会受到相应刑罚处罚。若数额达不到犯罪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单位处罚。

  苏ICP备05033463号-2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