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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4死的政法委副书记被双开,有哪些纪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0-6-5 阅读:3856次
  近日,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人死亡潜藏逃匿,被移送审查起诉。据敖汉旗纪委监委消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经敖汉旗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潘卫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犯罪的党员,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受到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5月12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起诉决定,对被告人潘某国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某华犯包庇罪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那么,党员涉嫌犯罪,应当受到怎样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应该注意的是,党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限于第二十七条列举的这几项,而是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严重触犯了刑法,应当开除党籍。

关于酒驾、醉驾的纪法小知识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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