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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发布时间:2008-12-4 阅读:7280次

                呼吸机技能考核

               心肺复苏技能考核

                心电图操作考核

                除颤仪操作考核

                  综合笔试

  
  两年一次的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近期在我院开展,作为省卫生厅确认并委托的全省47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之一,我院承担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我院制定了《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医师定期考核技能操作考核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以确保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目前,参加简易程序的医师考核工作已基本结束,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综合笔试也已结束,各临床科室正在进行技能操作的考核。所有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将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考核结果将及时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考核不合格医师需进行培训,并重新安排考核。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省厅指定机构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我院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我院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有利于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全体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戴 林

附一:经院部研究决定,在考核周期内,下列情形确认为良好行为记录:
1、
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7名;
2、省科技进步二、三等奖前5名;
3、省卫生厅新技术引进奖一、二等奖前3名;
4、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前3名;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综合性奖项;
6、参加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
7、参加因重大突发事件而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组建的医疗队;
8、经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附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
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